【案例】
一个被过继出去的孩子,长大后,又经常来到亲生父母的身边,给亲生父母买吃买喝,亲生父母对他也是无微不至地关心照顾,似乎孩子又回到了自己的身边(注意:此时孩子对自己的养父母也同样是非常的孝顺,并不否认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后来亲生父母年老体弱,孩子也长大成人结婚成家,此时,亲生父母的其他子女对该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两位老人又想起了曾过继给人的这个孩子,想一想孩子对自己不错,自己也一直没有那种已经把孩子过继过去的感觉。因此他们主张由该子女对自己尽赡养的义务,而该子女已经成家,其配偶坚决反对,为此该子女被老人告上法庭。对于这样的情形,子女还有义务赡养亲生
父母吗?
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此规定可见,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占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因此,在本案中,虽然该子女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很好,亲生父母对该子女也很好,但终究是被过继过去的人了,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已经终止了,该子女对自己的亲生父母已经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出于自愿的话,就没有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