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9年,老王夫妇已经步人古稀之年。30年前,老王夫妇收养了只有三岁的小王,但未办理收养手续。随后,老王一直将小王当成自己的亲生儿子来抚养。在小王中专毕业后,老王还多处托关系为其安排了工作。2008年,小王举行了婚礼,但成家后却对老王夫妇不闻不问,不履行赡养义务。老王夫妇非常伤心,决定与小王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小王支付抚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在法庭上,小王辩称,自己与老王夫妇已无任何关系,请求法院驳回老王夫妇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从小到大由老王夫妇收养并抚养长大,虽然双方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老王夫妇作为养父母将小王抚养成人,对小王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但小王成年后对养父母态度冷淡,作为养子没有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致使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小王在庭审中否认与老王夫妇存在任何关系,说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老王夫妇要求解除与小王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小王支付收养期间的生活和数育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以此作出了解除老王夫妇与小王的收养关系,小王支付老王夫妇生活、教育费用共计10000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