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吴某与刘某于1972年在列车上控到一名弃婴,因夫妻未生育子女,故将其收养,抚养成人井娶妻生子。近年间,养子酗酒成癖,并常用恶言威吓吴某和刘某,给养父母身心造成了极大伤害。养父刘某曾于2005年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经调解撤诉。后刘某于2008年1月去世,被告仍积习难改,造成母子关系不睦。吴某遂于2008年6月再度起诉解除收养关系,虽经法官多次悉心调解,但双方关系未能改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对年老体衰的养母不仅要在物质上予以供养,更应注重在精神上给予慰藉。但被告经常酗酒滋事,搅得家无宁口,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身心健康,导致养母与养子的关系恶化,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