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吴某1岁时被蒋某夫妇收养。蒋某有酗酒恶习,喝完酒后就拿妻子和孩子出气。蒋某之妻受了蒋某的气后,也拿吴某出气,吴某整天生活在恐惧和不安中。吴某的生父母知道是吴某受虐待的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解除了吴某与蒋某夫妇的收养关系,吴某重新同到了生父母身边,这时吴某刚好10岁。后来吴某经过努力考上了大学,找到了一个比较好的工作,其生父母也步入老年,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吴某的生父母遂找到吴某,让其尽赡养义务,但吴某称其虽与蒋某夫妇解除了收养关系,但并未与生父母达成恢复亲子关系的协议,因此拒绝承担
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吴某的生父母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是吴某承担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然解除,但与亲生父母的关系不一定会自动恢复。如果该养子女还没有成年,那么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将自行恢复。如果该养子女已经成年,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问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应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本案中吴某与养父母收养关系解除时尚未成年,其与生父母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自动恢复,无需就权利与义务关系恢复达成协议,法院遂判决吴某对生父母承担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