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一对夫妻含辛茹苦抚养他们在路边掩到的双胞胎姐妹11年。两年前,丈夫上世,在家庭生活更加困难的时候,老太太仍用微薄的退休工资供姐妹俩上学。但姐妹俩学习成绩不佳且沾染上了不良的习气。有关部门得知老人从未办过收养手续和姐妹俩现在的状况,据此干预此事,让老太太将她们选至福利院。而老太太和姐妹俩十几年的感情深厚,均不愿分开生活。老太太认为十几年的抚养,两姐妹就是自己的孩子,希望由她们养老送终。
【案例二】
一个患病的三岁弃婴由收养她的老人带到上海乞讨求医中得到上海好心人的帮助,在儿童医学中心接受免费的手术后痊愈。而事实上抚养她的老人家境贫困,无力承担医疗费用,更没有办理过合法完整的收养手续。
收养是通过法律行为拟制血缘关系、变更亲属的身份,建立起养父母子女之间和其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可能会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一系列法律效果,就应该受到法律的规范。所以收养不仅要合情合理,更要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围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于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忠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同意其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年满1 4周岁”的限制。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同胞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兄弟姐妹、袭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要领养孩子,领养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然后到当地计生办开婚育证明,再向所在地民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能领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收养法》还对收养关系成立的程序做了规定,只有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理登记过的才成立、生效。所以事实上的抚养行为并不能当然地被法律认可和获得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