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农民小明患有精神病,其家人一直隐瞒其病情,不告知外人。2006年10月6日下午,同村农民郑某夫妇的儿子小彦到邻居小明家与小明一起看电视,不料一场灾祸正在悄悄地向他降临。园小明精神病突然发作,其使用拳头殴打小彦的头部,并用手掐住小彦的脖子,致使小彦昏迷及全身多处受伤,闻讯赶来的群众与郑某一起急忙将小彦送往镇卫生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小彦经抢救无效,不幸离开了人世,被害时未满12岁。小彦是郑某夫妇唯一的儿子,他的离去使家人痛不欲生。案发后,经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进行司法鉴定,小明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3月12日,小明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事后,小明的法定监护人仅赔偿给郑某夫妇3 680元后,便以无钱为由拒绝再赔偿。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郑某夫妇遂把小明及其父母作为被告告上法庭。经查实,小明在案发前已患有精神疾病,但其家人一直隐瞒其病情,小不告知外人。
法院审理认为,小明患有精神病分裂症,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辨认及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削弱,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没有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对小明末严加看管和医疗,以至于造成小明杀死小彦的严重后果,对邦郑某夫妇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小明的父母未将小明患有精神病的病史告知外人,致使小彦及其父母没有对小明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无法预见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小彦到小明家与小明一起看电视的行为,是邻里之间的正常来往,并无不当,且郑某夫妇对小彦的监护职责并不存在过错,故小彦及其父母对于本案的发生均没有过错,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该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监护人赔偿受害人的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08 9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