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袁某2003年8月20日出生,起诉时是个刚刚8个月的婴儿,其父亲袁先生、母亲刘女士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并于相识后第三天草率结婚。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加之婚后双方性格各异,互相猜忌,经常发生矛盾。2004年2月6日,刘女士向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袁先生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因为刘女士没有答应袁先生的离婚条件,袁先生不同意离婚,刘女士撤回了离婚诉讼。刘女士一个人抚养孩子日渐困难,2004年4月20日,刘女士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被告袁先生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
这是全国首起婚内抚养权纠纷案。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之后认为;原告父母婚姻关系尚在,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负有抚养原告的义务,婚内分居期间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用。郑州中院依法判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袁先生每月向原告袁某支付抚养费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