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如果另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必定会给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对这一问题要视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以此,诉讼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首先向第一审人民法院反映这一情况,由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判决的一方进行教育、警告,促使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
(2)对方如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仍拒不执行判决的,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方当事人可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法有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或者资和劳动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等等。
(3)为了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又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充分注意被申请人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的能力。强制执行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