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时确定的子女抚养费,除了可以要求增加以外,因为有特殊情况,也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的负担。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是有条件的,一般应该有以下一些情况:
一是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由下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了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原协议或者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子女大部分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子女抚养费。
二是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为犯罪被投入监狱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其给付义务。
三是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其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原来有给付义务的生父或者生母,经过请求,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子女抚养费。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就是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了他人的权益,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围难,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有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御执行(中华人民和共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