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与王某离婚时确定双方之子小刚由张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元。两年后,小因升入初中,花销增大,故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王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次王某每月给付小刚抚养费180元,至小刚18周岁止。
当事人没有工作,连自己谋生都很困难,但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第款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为人父母,只要具有劳动能力,就应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并抚养了女,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但考虑到王某暂无工作的现状,确实没有能力给付较高的抚养费,因此,法院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的生活水、以及当地的经济状况,酌情判定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这也是合理的。
决定抚养费数额的客观因素可能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所以,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生活时,法律允许双方协议变更抚养费数额。就变更抚养费数额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变更抚养费数额之诉。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法院应予支持
(1)物价谰整,使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经济收入增多,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遇到上述情况之一的,子女可以向父母方提出超过原协议或者判决的数额,父母方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自觉增加。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可以直接与父亲或母亲商量,也可以由离婚的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增加子女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