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郑某系夫妻,1998年4月,两人收养了一女儿陈某,当时陈某出生才3个月。之后因赵某与郑某工作繁忙,陈某一直由郑某的母亲田某照顾。2000年赵某与郑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陈某由郑某抚养,赵某无须支付抚养费。2001年郑某与唐某登记结婚。郑某再婚后,陈某仍然由田某照顾,其生活费也是郑某一人支付。2005年6月,郑某因车祸意外死亡。郑某去世后,田某先是起诉唐某要求其支付陈某的抚养费,但是法院判决唐某无须支付抚养费。败诉后,田某又要求赵某支付陈某的抚养费。赵某则表示自己并非陈某的亲生父亲,何况当初自己与郑某离婚时,就约定陈某由郑某一人抚养,陈某与自己的收养关系已经解除,自己无须支付抚养费。
收养关系成立后,即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问产生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种父母子女关系与养子女在未被收养之前与其生父母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只要未依法解除收养关系,任何一方与养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因养父母的离婚而改变。养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仍有付给养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协商达成一致或者收养人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来成年养子女台法权益的情形,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本事例中,赵某虽与郑某离婚,但其与陈某之问的养父子关系并未依法解除,因此,其仍应承担付给陈某抚养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