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岳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3年生育一子。2004年6月徐某遭遇车祸,事故中徐某脑部受到重创,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04年12月,在徐某还处于昏迷的时候,岳某将孩子送给丁某、陈某夫妇收养。双方签署了收养协议、并作了公证,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2005年1 0月,徐某苏醒过来,在家人的悉心照料下,徐某的健康很快得到恢复。在得知自己的儿子被妻子送给他人收养后,徐某很是不满。2006午4月,徐某将岳某、丁某、陈某三人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们之间的收养协议无效,理由是岳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将孩子送与他人收养,岳某的这一行为无效。
岳某辩称孩子在出生前,本来就想做人流,但因徐某反对并且建议将孩子送人,才坚持生下了这个孩子。而且孩子刚刚出生,徐某便让自己对婆婆说了此事,让其医护人员打听是否有人想收养孩子。所以,徐某对送养孩子是知情的,只是其突然遭遇车祸,处于昏迷状态,将送养孩子的事情搁置下来。在徐某昏迷期间,我一方面要照顾徐某,一方面还要照顾孩子,自己确实无力抚养孩子,考虑到徐某在昏迷前曾表示过愿意将孩子送养他人,才决定将孩子送给丁某与陈某夫妇收养。
丁某与陈某辩称:当初收养孩子的时候,他们曾问过岳某,孩子的父亲是否同意。岳某给了他们份打印的、尾部有徐某签字(后经鉴定为岳某代签)的声明书。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同意收养,并办理了收养公证与收养登记手续,所以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也就是说,只有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情况下,另一方才可以单方送养。
本事例中,徐某虽处于昏迷状态但并非不明或查找不到因此岳某不能私自送养。尽管其与收养人丁某、陈熹夫妇已办理了收养公证与收养登记手续,且徐某昏迷前也曾表示要将孩子送养,但孩子送养当时并未有徐某的明确同意,因此该收养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