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李甲、李乙系被继承人李老孙女,李丙之女。被继承人李老有三个子女,其中,长子李阿系李老与前妻所生,小儿子李丁系李老与后妻所生,何某系李老后妻所带来的继女。李老于1979年丧妻后未再娶,两原告从1990年开始与其祖父李老共同生活。1993年,李老二个儿女均搬家出去居住后,两原告照顾着李老的饮食起居,对李老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特别是李老晚年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冠心病、肠梗阻、疝气等多种疾病,经常住院治疗,生活不能自理,全靠两原告为老人洗衣、煮饭、端屎端尿,并出钱为其治病、养病,才使老人在尽心照料、精心护理中,拥有了幸福快乐的晚年生活。而李老的子女中,李丁于1991年和李老吵闹后搬走,回家时间轻少,谈不上照料、护理老人。继女何某自1979年其母去世后,离开李老,极少回家看望老人,亦未尽赡养义务。大儿子李丙园其女儿与老人共同生活,回家看望老人的时间相对多一些,尽了一些力所能及的赡养义务。1999年4月,李老因病去世,遗留了住房一套,价值人民币39000元。李老去世不久,其儿女即主张遗产继承权利。两原告认为自己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赡养最多的人,故要求适当分得遗产,但李老儿女不同意,双方几经协商未果,两原告遂起诉至法院,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权利。
我国《继承法》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他们适当的遗产。此即对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法律规定。酌情分得遗产权的权利人取得遗产的权利是独立的,酌情分得遗产权既不同于继承救或受遗赠权,也不依附于继承人的继承权。
酌情分得遗产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l)酌情分得遗产权人是法定继承权以外的人,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2)酌晴分得遗产权人只能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3)酌情分得遗产权人所得的遗产份额不等。
因此,本案中原告李甲、李乙巷有酌情分得遗产权。人民法院的判决如下:被继承人李老的遗产住房一套,价值39 000元。原告李甲分割7 8OO元,原告李己分割3 900元,被告李丙分割11700元,被告何某分割3 900元,被告李丁分割1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