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68年下某父亲死时留下六间房屋,王某与兄妹共三人。由于当时工作需要,王某和姐姐到外地去上班,就对哥哥说,房子留到以后再分。于是这六间房由王某哥哥一人居住。1989年王某哥哥去世,由王某的两个侄子住这六间房。现在王某已离休,想叶落归根,回故乡居住,向侄儿要两间房,谁知侄儿说:“祖父已死二十余年,这房子一直由我父亲居住,早为我父亲继承。《中华人民共和茸继承法》已明确规定,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余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你现在已无权再要房了。”那么,王某还有分得两间房的权利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母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就继承关系来说,王某父亲已故20余年,即继承开始20余年,已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但是,《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又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没有表示,视为接受继承。该纠纷中,王某父亲死后,兄妹三人已讲明父亲留下的六间房屋以后再分,由其哥哥暂住。这说明王某父亲的遗产未作处理,且王
某和其姐姐并未放弃继承,应视为接受继承。所以这六间房在未分割前,应属王某兄妹三人共有,该纠纷实际上是对其有房屋进行分割,属共有财产的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故不受继承时效的限制。
因此,王某完全有权分得这六间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王某可据此与其侄儿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与姐姐一起向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