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乙、丙、丁设立一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经乙同意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 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了甲妻和甲子的请求。本案应如何处理?
依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台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台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台伙人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台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是一种财产性的权利,是可以根据合意转让或依法被继承的。台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必须征得其他台伙人的一致同意。甲送给其情人杨某的份额,属于对外转让未经过一致同意,因此杨某不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台伙份额。甲妻非故意杀害甲,并不丧失继承权,经合伙人一致同意,甲妻和甲于可以继承取得台伙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