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给8岁的女儿造成了很大的打击。为了弥补对小孩造成的伤害,黄某夫妇俩协议将房屋赠与女儿小黄。然而,六年过去了,协议迟迟未兑现,为了维护自己的赠与权,小黄将父母告上了法庭。7月28日,西林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此案。
原告小黄是二被告黄某、马某的女儿。2004年10月份二被告协议离婚,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将位于西林县城、登记在被告黄某名下的房产一套赠与女儿。所约定的房屋系原告父母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父母之约定,原告表示同意并愿意接受该财产。按规定该房产已赠与原告,但被告黄某迟迟未办理该房产过户手续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原告所有。
庭审中,被告黄某承认该房屋已赠与女儿,但房屋很旧,黄某考虑更多的是把房屋卖掉,再把房款交由女儿保管,这样就能节约过户费用了。在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通过协商,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黄某、马某均确认将西林县城的房产赠与女儿小黄;如房产变卖,所得款项归原告小黄所有,该暂由被告马某代为保管,保管期间二被告不得挪用该款,待原告年满十八周岁后再将此款交由其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