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想交纳财产分割费,原告在法院确定了开庭时间后竟然“爽约”庭审。法院最后只得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此案,这是11月25日发生在枞阳县法院的一件事。
原告汪某、被告张某系枞阳县义津镇某村人,1996年两人在江苏省打工时相识,后开始同居生活,次年张某生育一女,2001年又生育一子。婚初双方感情很好,且夫妻俩都非常具有商业头脑,十多年的时间两人便在镇江置办了房产,购买了轿车,还另外经营了鞋厂、服装店和家纺店,资产近千万。“豪门”生活使得张某性格刚强,并且经常对丈夫汪某颐指气使。不堪忍受强势妻子的霸道,汪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受理该案后,按照法定程序安排了庭审,并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原告汪某离婚诉讼涉及到财产分割,并且由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超过20万元,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缴纳财产分割费。原告知道情况后随即表示,自己的资产如此庞大,所要缴纳的分割费肯定也是不菲。于是其又产生悔意,不愿意离婚。等到开庭时,原告汪某没有到庭。法庭当即电话联系汪某,汪某表示自己是不会参加庭审的。
法官随即告知汪某相关法律规定,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将按撤诉处理本案,汪某同意依法律规定处理。于是,法院依法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