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从2012年开始,王某经常隔三差五的夜不归宿,一年后就彻底不回家住了。后李某发现王某在外与一女子租房同居。但李某对王某尚有感情,希望王某能回心转意,因此并没有提出离婚。2014年6月,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已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告知双方,但李某不同意离婚也没有基于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二人离婚。判决生效后不久,李某觉得既然已经和王某离婚,那么王某就该赔偿自己受到的损害,于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李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是因为王某与他人同居才导致双方离婚的,符合上述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李某作为离婚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完全有权要求王某进行损害赔偿。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从上述解释第二项可以看出,李某有权在判决书生效后的一年时间内就损害赔偿一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李某的主张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