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执业生涯中,经常会碰到在离婚诉讼期间,一方为多侵占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会对财产采取各种方式予以隐藏、转移、变卖,最终使得在离婚的时候能够多分得财产,但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在最终的夫妻财产分割上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离婚诉讼期间,三套高档小区的房产被卖掉,价值三百余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被转移,卢女士为此付出5年的时间,终于在茂亨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维权成功。
2004年5月卢女士与相识1年的吴某步入了婚姻殿堂,转年的11月二人喜得贵子。其间由于吴某婚前按揭贷款购有三套房,二人除了抚养孩子还要偿还三套房屋贷款,日子过得虽不富裕,却是令人羡慕的三口之家。
2006年吴某升任公司销售经理,在经济收入增长的同时脾气也长了许多,经常对妻子无端谩骂、指责。2007年10月,卢女士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将三套房屋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开庭前法官和卢女士进行了沟通,希望她能考虑到孩子的因素,慎重对待离婚问题,经过法官的开导卢女士离婚的想法动摇了。谁成想被告吴某在收到诉状的短短半个月的时间将三套房屋全部一次性清贷出售。卢女士只能带着不满两岁的儿子住到了父母家,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庭审中法官询问吴某三百余万元卖房款下落时,吴某竟称“赌博”输光了。卢女士在坚持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将共同还贷、还贷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以及一次性清偿贷款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多分,并主张了70%的份额。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仅将共同还贷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卢女士取得55%的份额,但共同还贷对应增值部分以及一次性清偿贷款部分却未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卢女士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重审法院虽将卢女士取得财产的份额提高到60%,但对于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仍未考虑。无奈卢女士只能继续上诉,就在上诉期间,《婚姻法解释三》出台,由于该解释对于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做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历经5年的诉讼,卢女士终于讨回了公道。终审判决不仅将共同还贷以及还贷的增值部分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而且将一次性清偿贷款部分也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围绕此案牵扯到的法律问题,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程志律师进行了点评:
1.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离婚期间一方恶意转移财产,如何维权?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如何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在涉及到房屋的诉讼中,如果产权未登记在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当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