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起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的过程中,严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提出要分得魏某一半的养老保险金。严某的该项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近期,靖江法院针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年老思后路 挂靠交社保
魏某与严某均系再婚,且各自均有儿女。婚后,魏某随严某至东北做生意,转眼已过20余年,两人都已年迈,开始思虑如何安排晚年的问题。魏某提出两人应补交社保,老来才有固定收入,但严某考虑到补交社保需找挂靠单位,且个人还需补交一笔数额颇菲的社保费,不太愿意。2008年,魏某寻得一家公司挂靠交纳了社保,补交费用近三万元,而严某只舍得拿出1 500元交纳了新农保。2010年,两人落叶归根,回到了靖江。
积蓄导火索 终酿离婚果
夫妻二人回靖时带着多年积蓄,对于该笔积蓄的利用,双方产生了分歧。魏某捉摸着该买个房,一起安度晚年,然在该想法尚未落实前,却意外发现严某用该笔积蓄开办了超市,且超市经营者姓名恰恰是严某的女儿。魏某对此不满,加之严某儿女平时对其不很待见,魏某自觉晚年生活可能艰难,遂起离婚之念。诉讼中,严某同意离婚,但其否认了私自拿积蓄资助自己女儿开超市的事实,反而提出是魏某拿了积蓄,而魏某社保养老金又比其新农保拿得多,要分得魏某养老金的一半。魏某则认为养老金是自己的,且至今尚未办理过领取手续,不应分严某一半。
养老金分割 法官来解读
养老金是国家通过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生活费,以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故养老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该养老金尚未实际取得或不具备领取条件,则离婚时对于分割养老金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仅能就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费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魏某的养老金尚未办理领取手续,故仅能就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费部分进行分割。经法院释明法律后,双方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该起离婚纠纷诉讼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