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离婚纠纷引发的放火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陈福安有期徒刑三年。
2 月22日,被告人陈福安之妻魏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陈福安离婚。当月25日,陈福安从镇巴赶到其岳母家找魏某未果,即给魏某打电话要求面谈遭拒绝,即 产生报复恶念,并先后购买一大塑料壶和半壶汽油后,再次来到其岳母家楼下,砸碎阳台玻璃,窜入其岳母家中。陈福安进入室内后将汽油泼洒在床、沙发及地上, 并将自己身上也泼上汽油,之后再次给魏某打电话未打通,又给魏某发短信称:现在岳母家,给回电话,不回就把岳母家烧了。民警接他人报警赶到现场劝阻,被告 人陈福安拒不听劝。嗣后,民警乘其用打火机点烟时将陈制服带离现场。
西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福安因婚姻纠纷,为报复而将汽油泼 洒在商品房一楼房间多处,并拿出打火机准备点火,其行为足以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被告人陈福安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 于被告人陈福安放火未遂.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从轻处罚。
另,因被告人陈福安的户籍地和住所地均在镇巴,其妻魏某起诉的离婚纠纷一案已移送镇巴县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