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淫一次130元,小姐提成70元,包夜及外出包夜分别是400元、500元,小姐一半提成。”2013年7月至11月期间,市民孙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沈北新区的家中组织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间,孙某某以每月人民币2500元雇佣宫某为其看店,参与招募卖淫女,管理卖淫女,剩余嫖资归孙某某和其前妻张某某二人所有。其间宫某非法获利人民币7500元,张某某非法获利约人民币20000元。
近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法院一审判宫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卖淫女一次提成70元
“你家还招服务员吗?”2013年10月的一天,沈阳市民任小姐以找工作为由打通了宫某的电话,电话拨通后,宫某告诉任小姐,“招人,不过我得先看看你。”表面上这是一通普通的招聘电话,但是实际上,宫某招的人并不是服务员,而是卖淫小姐。
于是,任小姐和宫某见面,在见面时,宫某见任小姐长得不错,便与任小姐谈了卖淫的具体分成,宫某表示店里的大老板姓孙,自己是孙某某的雇员,卖淫地点在孙某某的家中。任小姐同意后,双方约定卖淫一次130元,任小姐提成70元,包夜及外出包夜分别是400元、500元,任小姐和宫某各占一半提成。不止任小姐,市民王小姐也是通过宫某联系卖淫20多次,共获利2000元左右。
检察机关以组织卖淫罪起诉
2013年11月15日,市民郑某在宫某的指引下嫖娼时,当场被警察抓获。
2014年,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检察院以宫某、张某某组织卖淫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孙某某(另案处理)在沈阳市沈北新区组织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间,孙某某雇佣宫某某为其看店,嫖客与孙某某或者宫某某进行联系并确定嫖资后对卖淫女进行挑选,卖淫嫖娼活动结束后,宫某负责收取嫖资并记账,并于次日将嫖资交付孙某某或者张某某,由孙某某或者张某某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将嫖资提成分配给卖淫女,二人从中谋利。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某、宫某以介绍、容留手段,组织多人从事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法院一审判宫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张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