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谢霆锋和王菲的恋爱消息引起轰动。媒体、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发表自己的观点,关于恋爱进展甚至怀孕以至于是否会结婚的话题不断升温。
这本是一则娱乐新闻,但是,为什么会引起这么大的轰动?就编者来看,除去当事人是公众人物之外,前夫、前前夫、前妻、婚生子、非婚生子、同居等等如此复杂而内容丰富的人物关系使之更具有话题性、可持续讨论性。在我国,恋爱自由,婚姻自由。人的一生,婚恋是必经的过程,除去道德的约束,法律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行约束,例如:一夫一妻制。
恋爱不易,婚姻难经营,家庭如何稳定和谐?如何处理在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问题?法律法规将如何进行规范?是值得归纳总结,探讨收藏的!
一、恋爱 法眼看人生
(一)同居(共同居住)
1、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般称为“共同居住”。
2、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3、非法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
(二)非婚生子
1、概念: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
2、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受抚养的权利和继承的权利。
3、非婚生子上户口的时候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以当地的计生办规定为准。
(三)财产
1、恋爱中赠与
(1)小额生活花销:男女双方在恋爱中彼此或一方为日常生活的开销支出及购买小额的礼物属于赠与。具体额度的标准按照当地法院的规定,以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普通大众的观点为准。
(2)大额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恋爱中的一方给予另一方过于贵重的礼物,一般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条件不成就时,赠与方可以要求返还。
2、财产分割
(1)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按一般共同财产处理。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是指由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用于债务清偿的财产,主要包括: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共同财产平均分割,适当考虑有关情节,适用《婚姻法》中离婚分割财产的规定。
(2)非同居共同经营财产:如果未同居,只是简单的恋爱关系,两人共同投资经营,视为普通的合伙。如果因为恋爱关系的解除,双方要退伙,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个人合伙、企业合伙”的规定。
3、同居期间的债务处理
(1)同居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4、其他
救助义务:男女恋爱期间,除去道德的约束,如果一方陷入危险,另一方是否有法律上的救助义?法律上对救助义务的规定包括法定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一般来说,恋爱男女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救助义务。但是,如果是因为一方的先行行为引起的,那么应当有救助义务,并且可能涉及到不作为的侵权甚至刑事上的不作为犯罪。比如说:恋爱男女之间因为琐事吵闹,一方自杀,另一方见死不救,结果导致自杀者身亡。这种案例,已经出现了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终审判决。
在锋菲恋中,两人同居并且传闻王菲怀孕,孩子在哪上户口?同时,在两人交往过程中,为了王菲爱女进军歌坛谢霆锋开制作公司,该公司是否有王菲的投资?如果有,两人之后的发展将影响对此财产的处理,这些都值得深思!
二、婚姻 法眼看人生
(一)彩礼
1、概念:是指男方给女方家庭一定数额的财产,约定男女双方将来结婚的订婚礼物,是民间通行的的男方对女方家庭抚育女方成长而给予的一种报答或者补偿。
2、应当返还的情况: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注意:
(1)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才能考虑支持返还请求。
(2)彩礼的返还适用普通的诉讼时效,即两年。
(3)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作宽泛解释。尤其是在现实生活中,彩礼往往是给付了女方的娘家。涉及诉讼,主体可以列举家属。
(二)重婚
1、概念: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2、形式:
(1)法律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的中国,只要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在这种情况下,群众也认为双方是夫妻。
3、民事责任:重婚是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违反,它严重侵犯无过错方的同居权、贞操保持权等一系列配偶权利。由此法律上首先规定由重婚者对无过错方承担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一方重婚,另一方无法忍受,提出离婚。双方协议或者协议不了诉讼解决的,法律有明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实际的处理中,离婚时,重婚一方作为过错方,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将少分或者不分。
4、刑事责任: 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者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必须明确的是,重婚罪是自诉案件。
对于婚姻制度的构建,我国法律在不断的完善,通过《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更进一步的规范和填补了道德约束的空白和模糊部分。锋菲的爱情美好而神圣,但是一旦涉及到婚姻,那么他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有很多。不过,至少目前来看,男离异,女单身,即使以夫妻名义同居也不会触犯到重婚。
三、家庭 法眼看人生
(一)养、继子女
1、概念:
(1)收养:指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行为自己的子女加以抚养,使原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们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和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
(2)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2、继子女三种类型:
(1)一是名份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2)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这是我们通常理解的继子女的情形。
(3)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依照《收养法》的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3、关系解除:
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二)继承
1、第一顺位继承权:配偶、子女、父母。
特殊:(1)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2)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不影响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的继承权,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的遗产,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2、继承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均等。
(三)抚养、扶养、赡养
1、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作为生活保持义务,是无条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无论经济条件、劳动能力如何,也无论是否愿意,均必须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同时,未成年的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与普通的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
2、夫妻间互相扶养: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既是权利又是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平等的。当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扶养责任。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家庭生活,尤其是亲子关系,是婚姻的最终归属。所以,由恋爱到结婚,最后组成家庭,权利义务涉及到更多的人,也需要更规范的法律法规来调整约束。王菲目前已有两个孩子,谢霆锋也有两个孩子,婚姻关系可以成立、解除,同样,亲子关系可以成立与解除。是否组建家庭,组建家庭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继承关系如何来界定,是二位要思考的问题。
恋爱、婚姻、家庭是人生的必经阶段,单个的家庭组成整个社会。本文只是整理了一些关注比较高的内容,每个人根据自身情况,可以研究更多更细致的法律规定。在不违背道德、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每个人都可以活出自己的精彩。(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