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凡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办法》的规定由户籍所在
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自办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反馈给持证人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人户分离(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分离,下同)的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难以掌握其基础信息的,可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证明,协助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证。
镇(街道)计生部门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代发《服务证》,发证机构应填写镇(街道)计生部门名称,并加盖镇(街道)计生部门公章。 人户分离的已婚育龄妇女,凭《服务证》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流动人口中本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本市15日内,应主动到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或镇(街道)计生部门委托的村(社区居)委交验《服务证》,并接受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流动人口中外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仍可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管理和服务。
三、镇(街道)计生部门、村(社区居)委在发放《服务证》时,应如实登记领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情况。发证工作应与做好育龄妇女档案管理、提高统计质量结合起来,使人、卡、证内容一致,促进基层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四、根据市计生办、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深计生〔2002〕73号)文件规定,对女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依法登记结婚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持《服务证》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计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内容可根据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民公约,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五、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夫妻,应共同向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提出生育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怀孕。镇(街道)计生部门应严格按《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应由申请人亲笔填写并签名。对不识字者,可由村(社区居)委人员代为填写,并将填写内容读给申请人听,申请人认可后由申请人在申请人签名处盖本人指印。 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对已批准生育二孩的夫妻,应在其怀孕后生育前与其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六、镇(街道)计生部门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申请作出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计生局备案,具体备案规定由市计生办另行制定。 七、符合我市新生婴儿随父入户规定要求随父入户的,或者男方户籍地在我市、女方户籍地在外省,长期居住在本辖区的已婚育龄夫妻,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我市生育,因特殊情况在女方户籍地难以办理生育证明,属生育一孩,持女方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我市孕检证明,由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发放《服务证》,并在"一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内登记。属生育二孩的,应持女方户籍地区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生育二孩的证明,由男方户籍地镇(街道)计生部门依程序审批,发放《服务证》,并在"二孩生育服务情况记录"栏内记录相关内容,凭证在我市生育。办理机关应将育龄妇女生育服务情况记录在"备注"栏中。 八、本市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出其所在镇(街道)的,原发证机构应为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在《服务证》"特殊情况记录"栏注明,并告知其携本证到新户口地办理新证。迁入地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在接到持证人所持的《服务证》后,15日内作出审核意见,经确认符合规定后,收回旧证,换发迁入地的新证。
外省户籍已婚育龄妇女户口迁入深圳时,应持相关材料到镇(街道)计生部门申领《服务证》。持有原户籍地发放的生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户口迁入后原户籍地所发生育证明一律作废。持二孩生育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在户口迁入时未生育的,应到户口迁入地村(社区居)委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由迁入地镇(街道)计生部门重新进行审批。
九、《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表》的格式由市计生办统一制定,其它文书按省统一格式。各类文书由区计生局印制。
十、我市计划生育兼职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对广东省户籍的流动人口可核查经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外省籍流动人口仍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十一、本通知自2003年4月15日起执行。原二孩《生育服务证》、各区自行印制的旧版《独生子女证》、服务手册等证件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