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周某与罗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女小婷由周某自行抚养。现小婷在一所私立学校上高中,每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花销二万二千多元,故起诉要求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罗某以其无业,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
法院最终判决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深圳离婚律师说法:
小婷在私立学校花销确实很大,且都有票据为证,每月1000元远远不够小婷上学的费用。法院为何不按小婷的实际花销判决抚养费数额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子女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双方的现有经济条件为限。小婷就读于私立学校,致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幅度增加,超过了罗某和周某的负担能力,因此法院没有按照小婷在私立学校的实际花销判决,而是按照小婷正常上学的应有花销及罗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