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为“尚在校就读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若子女在上高中或大学,无生活来源、未独立生活的,可请求父母支付在学期间的学费、学杂费、生活费等。若因现实情况造成上述费用增加的,而父母原来给的生活费已明显不足,可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之际,请求法院判令父母适当增加抚养费,不过抚养费的比例
一般不得超过父母月收入的40%,最高也只能是50%。从情理上看,父母在未成年或未独立生活于女遇到生活或学习上经济困难时可以给予适当帮助,但如果认为父母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子女的要求,100%答应也是不正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之词存在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认为只要是在校学生,父母就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认为只能是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虽然其都属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是2004年颁布的,要晚于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即对于在校就读的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成年子女,父母没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虽然这对于身体成年但心理还不成熟的中国大学牛来说是一个很残酷的现实,但必须接受这个现实,学会自立。子女可通过申请助学贷款、努力学习赢取奖学金、勤工助学、暂时休学筹措资金等不同方式自力解决。但不排除父母在具备给付能力的前提下,签订协议主动允诺承担,此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父母即负有不得擅自违背协议的约定给付义务。在其违背协议时,子女可起诉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