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贾某和孙某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之子小勇(8岁)由贾某自行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贾某所有。3年后,小勇起诉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孙某认为,离婚时自己之所以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就是困为贾某承诺自行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足够支付孩子10年的抚养费了。现在又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没有道理,故其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孙某每月给付小勇抚养费200元。
孙某离婚时把全部财产都给了贾某,为的就是让贾某抚养孩子,这些财产远远超过了孙某应该支付的抚养费数额,法院为什么还要判孙某支付抚养费呢?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虽然孙某出于贾某抚养子女的考虑,将共同财产全部分给了贾某,但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没有处理抚养费的问题,离婚后,这些财产的权利人是贾某,而不是孩子,所以,孩子仍然有权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但是,如果有证据显示承担全部抚养费的一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不予准许。并且即使达成上述协议后,如果过一段时间后,双方经济情况确有变化,了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确有增加或者给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诉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费。
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具体来说,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战赔偿项目参照标准》确定的年平均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子女长
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在实践中,许多人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了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