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周某与罗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女小婷由周某自行抚养。现小婷在一所私立学校上高中,每年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固定花销12 000多元,故起诉要求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罗某以其无业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央罗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80元。
小婷在私立学校的花销确实很大,且都有票据为证,每月180元远远不够小婷上学的费用。法院为何没按小婷的实际花销判决抚养费数额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而子女生活水平及受教育的条件,应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并符合双方的现有经济条件为限。小婷就读私立学校,致使其学习和生活费用大幅度增加,超过了罗某和周某的负担能力,因此法院没有按照小婷在私立学校的实际花销判决,而是按照小婷正常上学的应有花销及罗某、周某的负担能力酌情判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尚在接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而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或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或母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以及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
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对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是如何规定的?
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一般有两种:按月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具体为:
(l)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2)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给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给付。
法律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也就是说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按月给付是考虑到父母的收入一般是按月结算的,所以按月给付抚养费比较方便,而且按照生活周期给付有利于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一次性给付是在非抚养方的收入不稳定或居住地不固定,可能长期拖欠抚养费的情况下使用的一种支付方法。
离婚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抚养费给付方法,可以选择除上述两种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给付抚养费,例如按年给付,或接收入情况给付。
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以根据父母的职业情况来确定,原则上应当定期支付;父母从事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按照每个季度或者年度给付现金或者实物,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其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可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如果有房子分割)。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一般来讲,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接受一次性支付的,法院判令其一次性支付的可能性是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