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某与张某两人于1945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儿子乔某涛,女儿乔某宁。乔某宁自幼瘫痪,行动不便。解放战争爆发后,乔某参军,加入了国民党军队,自此很少与家里联系。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乔某随国民党军队撤离大陆,去了台湾地区,从此,便与家里断绝了联系。家里以为乔某在战场上牺牲了,张某一人把两个孩子抚养长大。1970年1月,乔某涛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乔某飞。1982年,乔某涛从回乡探亲的台湾地区国民党退役老兵那里得知自己的父亲仍然活着,并最终打听到了父亲的下落,从此与父亲有了联系,而此时母亲张某已去世多年。1993年8月,乔某立下遗嘱,表示其去世后将所有的财产由其大陆子女乔某涛与乔某宁共同继承,并通过其好友李某将遗嘱交由儿子乔某涛保管。乔某涛心想妹妹一直瘫痪,而且住在自己家里,父亲的遗产还不如由自己一个人继承。于是,为了独享遗产,乔某涛便模仿父亲的笔迹将遗嘱的内容由乔某涛与乔某宁继承改为由乔某涛继承。1995年9月,乔某涛因车祸不幸遇难。1998年2月,乔某也因病在台湾去世。乔某去世后,其好友李某将其房产变卖后连同存款共计9万元美金交与乔某宁。而乔某涛的儿子乔某飞却拿出了由其父亲保管的乔某生前所立遗嘱,主张继承其父亲应得的那份遗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继承人如果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则不得代位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代位继承权以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为前提,因此,如果父或母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则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代位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但是,如果代位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时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其虽因父或母丧失了继承权而不享有代位继承权,但仍可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事例中,乔某宁自幼瘫痪,行动不便,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乔某涛为独享遗产,而篡改遗嘱,且其篡改遗嘱的行为侵害了妹妹乔某宁的利益,应认定为篡改遗嘱情节严重,丧失继承权。因此,乔某涛的儿子乔某飞自不得主张代位继承。同时,乔某飞也不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得遗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