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牛某系夫妻,两人分别于2000年1月、2003年11月死亡,王甲、王乙系两人的儿子。长子于甲于1999年出差时因车祸身亡。王甲去世后,妻子李某带着儿子王丙改嫁,与邻村村民范某结婚。王某与牛某去世后,留下房屋4间、银行存款2万多元。对此遗产的继承问题,王乙与兄嫂李某产生了纠纷。王乙认为,嫂子带着侄子既已改嫁,则并无继承权。而李某则认为,虽然自己没有继承权,但儿子王丙有权继承其爷爷、奶奶的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国继承法将祖父母、外租父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时,其享有继承孙子女遗产的权利,但是继承法并来将孙子女、外孙子女规定为法定继承人。一般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时,即使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无继承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但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其可以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也就是说,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其父亲或母亲先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可以代其父亲或母亲之位继承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且原则上以其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为限。如果代住继承人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叉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事例中,王甲先于其父母死亡,而且无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之情形,其子王丙可代位继承其父亲王甲所应当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也就是说,王丙可以代其父亲之位继承其祖父母的遗产。而且,王丙的代位继承权不因其母亲是否改嫁、再婚而受影响。因此,王某与牛某所遗留的财产应当由王乙与其侄子王丙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