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7年4月,李某波与汪某梅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儿子,系长子李某家,次子李某河。1989年8月,李某波因病去世。汪某梅在公婆的帮助下将兄弟二人抚养成人。1996年10月,汪某梅也撒手人寰。此后,兄弟二人依靠自己的力量,盖了8间房屋。2002年,李某波结婚,兄弟二人将所盖的房屋分割,每人4间。2004年7月的一天,李某波驾驶摩托车进城购物途中遭遇事故死亡,园李某波尚未结婚,李某河便占有了弟弟的房屋和其他遗产。但是,两人的爷爷李某有因儿子去世后无人扶养,便要求分得一份孙子李某河的遗产,李某家不同意爷爷的要求。于是,爷孙二人因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我国继承法将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就是说,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权继承孙子女的遗产,但其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只有在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死亡或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租父母、外祖父母才可继承孙子女的遗产。
本事例中,被继承人李某河尚未结婚,父母也均已死亡,即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应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哥哥李某家与祖父李某有同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依法均享有继承权。所以,祖父李某有有权主张继承孙子李某河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