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系山东省曹县某村村民,1970年12月,经人介绍与邻村的林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长子胡甲,次子胡乙。1994年7月,胡甲以优异的成绩考上了某大学数学系。胡乙由于没没考上大学.高中毕业后回家跟着父母务农种植果树。1996年11月,林某因病去世。从此,家里只有胡某与胡乙二人,日出而作.
日落而息。胡甲大学毕业后,留在了省城济南工作。2002年3月,胡某也因病去世。父亲去世后,只留下了4间瓦房。兄弟二人料理完父亲的丧事后,胡乙问哥哥胡甲父亲的遗产如何分配,胡甲则表示日后再说。2003年5月,胡乙因要结婚,于是决定将父亲留下的4间瓦房重新翻修一下,以作为结婚新房。胡甲得知此事后,还给弟弟寄来了1 000元钱作为翻修资助。2006年8月,胡甲突然找到弟弟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但遭到了胡乙的拒绝。
根据我国继承击的规定,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继承权被侵犯时起2年内未主张继承权的,继承权即不受法律保护,继承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如果在这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使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待不可抗拒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起算时效期间。如果在2年的时效期
间内,继承人曾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挺起诉讼,则应认为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2年诉讼时效,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
本事例中,2003年5月,胡己因要结婚,于是决定将父亲留下的4间瓦房重新翻修一下.以作为结婚新房。胡甲得知此事后,还给弟弟寄来了1000元钱作为翻修资助。此时,胡甲应当知道自己的继承权被侵害,非但未主张自己的权利,还给胡乙寄钱资助翻修。在此之后的两年内,胡甲并没有主张自己的继承权,既没有发生其无法主张继承权的不可抗拒的事由,也没有发生时效中断的事由。3年之后的2006年8月,胡甲才主张自己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认为此时胡甲的继承权已不受法律保护,其不得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