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骆倩雯)离婚之后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于先生将前妻和孩子诉至法庭,要求将其给付的151万余元和一辆轿车返还给自己。近日,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于先生的部分诉讼请求。
2004年3月25日,于先生和王女士登记结婚,两个月后,王女士就生下小奇(化名)。2009年初,两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奇由王女士抚养,于先生每月给付2000元生活费。2013年10月,于先生与小奇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于先生诉称,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小奇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全部由自己承担。离婚后,于先生除了每月给付抚养费,还多次给付各种费用,并借给王女士一辆轿车用于接送孩子上下学。现得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于先生遂起诉要求被告王女士和小奇返还抚养费131万余元,并要求王女士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及返还轿车。
王女士在庭审时表示,于先生在孩子出生时就知道不是他亲生的。她承认于先生曾给自己109万元和一辆车,但该笔钱并不是抚养费,而是于先生对她一直利用自己的人脉和社会关系帮助其的商务酬谢、偿还债务和治病费用。对此,于先生反驳,称109万元中的100万元是支付给小奇的抚养教育费用和基金,9万元供王女士装修房屋使用。
昌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女士辩称原告于先生自始知晓小奇非亲生,依据不足。王女士在与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予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于先生有权要求赔偿。但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支付给被告王女士的100万元是抚养费,故原告以抚养费为由要求返还该部分款项依据不足。至于车辆,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双方可另行解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20万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