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金与王某均为吉林省四平市一食品厂职工,1970年9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一子,系吴某雪、吴某杰。1981年12月,王某因病去世。此后,吴某亲手将一双儿女抚养长大。1994年5月,吴某雪结婚。1 996年10月,吴某杰也登记结婚。姐弟两人结婚成家后,吴某雪生活比较宽裕,在城里还买了房子,而弟弟吴某杰由于没有适当的工作,生活比较拮据。吴某雪作为姐姐也时常在生活上帮助弟弟。2000年,吴某杰认识了一外来打工的姑娘阎某,两人一见如故,并最终发展成情人关系。2002年9月,吴某金因病去世,留有房屋一栋、3万元银行存款。吴某雪表示,如果吴某杰断绝与阎某的联系,好好过日子,她愿意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由吴某杰一人继承。吴某杰欣然同意。但吴某杰并未断绝与阎某的情人关系,两人仍然继续来往。吴某雪一气之下,以放弃继承无效为由将弟弟告上法庭,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而吴某杰则认为,姐姐既然已经放弃了继承权,无权再要求继承。
放弃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对其继承地位和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予以抛弃的单方行为。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但继承人承认或放弃继承,不得附加条件或期限,如果允许继承的承认与放弃附加条件或期限,将使得继承的效力不易确定。因此,继承人为继承的承认与放弃时附加备件或期限的,其承认与放弃无效。同时,应当区分放弃继承无效与放弃继承翻悔。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翻悔的,是在放弃继承有效的前提下,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事后又翻悔的情形,而放弃继承无效.则是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自始欠缺法律效力,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既然无效,也就谈不上翻悔。
木事例中,是某雪放弃继承附以吴某杰断绝与阎某的情人关系为条件,应认为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行为既然无效,则吴某雪仍然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