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杜某于1972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张甲与于张乙。1995年6月女儿张甲出嫁,一年后张乙也成家。1998年,张某患上了结核病,住院治疗花去了老两口大部分花销,妻子杜某也一直没有工作,日子过得非常拮据。张乙婚后开了一个服装店,买卖做得红红火火,但自从父亲患病,张乙对父母生活不闻不问。母亲杜某多次找到张乙索要赡养费,均遭到张乙的严厉拒绝。姐姐张甲也多次劝说,但张乙依然我行我素。照顾父母的重担,落在了张甲个人身上。张甲在临县工作,也只能忙里偷闲,抽空回家照顾年迈的父母。2000年,张甲因疲劳过度而死亡。张甲去世后,丈夫刘某将岳父母接至家中照料。姐姐的离去,让张乙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于是表示决心悔改,便经常去姐夫家看望父母,双方的关系也逐渐好了起来,张某夫妇也多次表示对儿子以前的不孝行为予以原谅。2005年,张某与杜某相继因病去世。老两口遗留有房屋4间及若干家具。父母去世后,张乙与姐夫刘某因继承问题产生了争执。刘某认为,张乙在父母生前没有尽到一个做儿子的责任,不应该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张乙则认为,自己身为儿子当然享有继承权,刘某作为女婿无权继承。
遗弃被继承人,是指有扶养能力的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赡养或扶养义务。遗弃行为是一种置被继承人于危险境地而不顾的严重不道德行为,它往往表现为继承人的)消极不作为。但因被继承人的过错而造成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分居,往来不密切的,不能因此认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虽然我国继承法将遗弃、虐待被继承人均规定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但应注意的是,对于遗弃行为,只要有此行为当然丧失继承权,而对于虐待行为,则必须虐待情节严重时丧失继承权。同时,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本事例中,张乙此前的行为应认为构成遗弃,但在其姐姐张甲去世后,张乙确有悔改表现,且父母多次表示原谅,因此,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瞻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刘某在妻子张甲去世后,将岳父母接至家中照料,可以认为其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所以,本事例中,张乙与刘某均有权继承张某夫妇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