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平与袁某系父子,两人均为黑龙江省七台河某农场的电工。1998年9月22日晚,农场下属的畜牧场急需用水,袁某是畜牧场的电工,便来到农场通往畜牧场的6000伏高压线路电闸处。袁某发现电闸已被分开,但却没有看到“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告牌。按规定,如果有人作业,该警告牌应挂在电闸的鸭嘴上,但此时警告牌掉落在电闸高压线杆底下的草丛中,而袁某却没有发现。袁某误认为此时无人作业,即使有人作业,天色已晚,也该干完活了,以前农场电工弄完电以后也经常无人合闸。于是,袁某便接通电路合上了电闸,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自己的父亲袁某平接到畜牧场用电通知后先于袁某而赶到,自己的行为致使正在高压线上作业的父亲触电身亡。1999年5月,袁某被法院判决犯过失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袁某服刑期间,父亲的遗产被母亲和弟
弟继承。2003年7月,袁某刑满出狱后,得知父亲遗产已被母亲和弟弟继承后,以自己的继承权被侵犯为由要求分得父亲的遗产,但遭到了母亲和弟弟的拒绝。弟弟言道父亲是被你杀死的,你还有脸要求继承遗产。无奈,袁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其丧失继承权。所谓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的生命为目的,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无论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被迫究刑事责任,都应认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但如果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乃因过失或实施正当防卫所致,则其继承权并不丧失。
本事例中,袁某虽因其行为而致使父亲死亡,但其并不具有剥夺父亲生命的主观故意,而是因其过失行为导致父亲死亡。其能够预见如果高压线被接通,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自信此时已无人作业,正是这种过失的心理导致了父亲的死亡。所以,袁某虽因自己的犯罪行为致父亲死亡,但其不构成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因此其继承权并未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