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李某鹏与王某丽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开办了一个小吃部,生意红火,但因两人忙于小吃部的经营,一直没要孩子。2004年春天,小两口驾车与李某鹏的父母李某林、王某花起去旅顺衡山寺春游。途中,李某鹏驾驶的丰田轿车与对面驶来的一辆斯太尔重卡相撞,李某鹏夫妇与父母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彼此的具体死亡时间。李某鹏的弟弟李某晓料理完父母和兄嫂的启事后,将父母所遗留的8万元银行存款及房屋栋以及兄嫂经营所得二十余万元全部归自己所有。2004年6月,王某丽的母亲贾某就女儿的遗产问题与李某晓产生了争执。李某晓认为
贾某只能继承兄嫂共同财产中属于嫂子王某丽的那部分遗产即10万元。而贾某则认为,女婿李某鹏与女儿王某丽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包括继承李某鹏父母所得的遗产部分,所以自己所应继承的属于自己女儿的遗产远不止1 0万元。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贾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我国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事例中,李某鹏夫妇与父母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彼此的死亡先后且各自都有继承人,所以应推定李某林与王某花先死亡,其遗产由李某鹏、李某晓两兄弟继承,即各自分得4万元存款及房屋产权一半,然后再推定李某鹏夫妇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关系,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又因李某鹏走妇没有子女,所以李某鹏的遗产由弟弟李某晓继承,而王某丽的遗产则由其母亲贾某继承。同时,李某鹏继承其父母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处理李某鹏夫妇的遗产时,应将李某鹏从其父母处继承所得之4万元存款及部分房屋产权与李某鹏夫妇原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相加之后予以分割。因此,贾某应得的遗产应为12万元及部分房屋产权。为了便于分割,本事例中的房屋可由李某晓一人所有而对贾某子以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