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与马某系夫妻,两人于1999年结婚,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五金店。2005年2月,范某驾驶一辆松花江小面包车运送货物时,因交通事故而死亡,面包车也毁损。经交通主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范某负全责。范某生前在本市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5000元),此外,范某还以自己的妻子为受益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6500元)。范某死后,范某的父母与妻子马某就保险金的继承问题产生了争议。范某的父母认为,其子范某所投保的车损险与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赔付均应作为儿子的遗产予以继承。而马某则认为,丈夫所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所得的保险赔付不应作为遗产,而应归自己单独所有。
财产保险是以具体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的对象,而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及身体作为保险对象。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在人身保险当中要指定受益人,而财产保险则否。在财产保险,所投保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后,保险人应向该财产的所有人进行赔付。而在人身保险,如果保险合同指定了受益人,则发生保险事故后,该保险赔付归受益人个人所有;如果保险合同未指定受益人,则保险赔付归被保险人或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予以继承(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况下)。我国《保险法》(2002年)第64条对此予以明确规定。
本事例中,范某(投保人、被保险人)以自己的人身伤害投保,并指定其妻子马某为受益人,因此,发生保险事故(本事例系范某死亡)后,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赔付应归受益人即马某个人所有,不构成范某的遗产。财产保险赔付则应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予以继承,即由本事例中范某的父母与马某各自以1/3的比例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