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系陕西省西安临潼区P村村民,1999年3月,其承包了本村旱地三块,包括原大队部0.455亩土地。2005年12月,郭某去世。郭某只有一儿子张某,原在西安的一家化工厂工作,现已退休。2007年1月,西安铁路局征用该村土地,并按照各户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土地亩数,计算、分配土地补偿款数额。张上组曾派人付给张某土地补偿款1983.8元,张某拿到补偿款后持有异议,经过多方打听,认为按照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0.455亩土地补偿款为7935.2元。2007年10月,经张某多次催要,张上组迟迟未予支付。张某便以母亲郭某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将张上组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张上组支付所欠征地补偿款,并承担本事例的诉讼费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只要农户成员尚未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依然存在。如果农户成员全部死亡,土地承包经营权即消灭,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发生继承的问题。承包期限尚未届满的,承包地仍应收归发包人(即农户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承包户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予以继承。
本事例中,农户成员只有一人,即一人承包户。郭某死亡后,尽管土地承包期限尚未届满,但该承包地仍应由发包人收回。征地补偿款是对土地所有人和承包人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损失的补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权受领征地补偿款的,应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而本事例中西安轶路局的征地行为发生在承包人郭某死亡之后即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之后,所以有权受领该0.455亩土地补偿款的是张上组。也就是说,郭某没有受领该土地补偿款的分配资格,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张某自然也无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