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李某与赵某依法登记结婚。李某在婚前就自己经营了个小卖部,婚后两人共同经营,生活过得虽不宽裕,但也算吃穿不愁。 2005年B月,李某在进城进货的途中,因交通事故而死亡。事后,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9.6万元。李某的朋友赵甲闻讯找到赵某,称2001年3月,李某刚刚开始经营小卖部时,曾向自己借款5万元作为资金,现在李某已死,要求用得到的死亡赔偿金等遗产偿还该5万元债务。赵甲还向赵某出具了李某签字的借条。赵某则辩称,该死亡赔偿金应该属于自己所有,不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且为合法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自然人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对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及精神损害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本是时死者生命本身的赔偿,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抚慰,生命本身是没有价格的,不可能,也不必要用金钱进行计算。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不是救济死者的,而是对与死者有关联的生者(近亲属)的一种救济,亲人的死亡,给尚生存的近亲属带来了一系列的损失,比如为受害亲人支出的医疗费和丧葬费,因亲人不幸罹难而产生的精神痛苦等,为此,法律设定了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以救济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所以,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固有的、共同享有的财产。死亡赔偿金应当在近亲属之间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予以分配,没有协议或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只在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间进行分配。
丧葬费是指自然人死亡时,其家属因安葬死者而实际置出的费用。既然是实际支出的费用,丧葬费即是给实际支付人的,不存在继承的问题。所以,丧葬费不是遗产。
因此,本事例中赵甲无权要求以不属于遗产的(属于赵某等与李某生前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所有)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清偿李某的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