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娟与刘某涛系姐弟,两人均为山东省招远市某村村民。两人在很小的时候母亲便过世了,姐弟俩自幼由父亲刘某方抚养长大。1 997年5月,刘某娟出嫁,与邻村村民张某发登记结婚。2004年9月,刘某方骑摩托车在去镇上赶集的路上,被迎面驶来的一辆卡车撞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刘某方死后,留有一栋房屋及9.8万元银行存款。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姐弟俩因遗产继承问题而产生了纠纷刘,某涛主张“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姐姐刘某娟既已出嫁,自无权继承娘家的财产。刘某娟不服,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我国一些偏远地区的农村,由于深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出嫁女”的继承权未能得到有救的保障。在新的社会和新的时代,“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应予别除。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继承法中的体现。继承权男女平等,也就意味着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任何差异。女儿不论是否出嫁,更不论嫁往何处,均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本事例中,刘熹娟无论出嫁与否,作为被继承人刘某方的女儿,其当然依依法享有继承刘桌方遗产的权利。由于姐弟二人的母亲早巳去世,因此,刘莱娟与刘某涛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父亲刘某方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