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渔民,2002年8月,在一次台风中李某及其所有的渔船一并失踪。2005年6月,李某的母亲与妻子就李某的财产发生争议,李妻以李母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李某的遗产。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里所谓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是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规律,没有外界因素的影响、干预而发生的死亡,分为衰老死和疾病死,而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
本事例中,李某因台风下落不明满2年,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但是在其利害关系人未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之前,李某并未死亡。只有在李某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才发生遗产继承的问题。而李某的妻子既不能证明李某自然死亡,又未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死亡,所以本事倒并不发生继承的问题,李妻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