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与衣某系夫妻,两人均在当地家企业工作并于1970年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能生育子女。1 092年经二人商量决定收养13岁的周某作为养子,并一直抚养周某、供其上学。1 997年董某与衣某退休后,两人一直靠微薄的退休金生活,董某因患脑中风行动颇为不便,衣某也患有风湿性关节炎,腿脚也不灵便。两人的退休金几乎全部用于生活和看病,周某见养父母已无利可图,而且将来还有可能增加其负担,于是就经常辱骂董某夫妇,不但不照顾他们的生活,而且将他们赶出家门,让其租房居住。邻居们看了,都纷纷指责周某。2004年5月,董某夫妇终于不堪忍受养子周某的种种行为,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周某也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同时,董某夫妇向周某提出索要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相关费用。周某则辩称你们收养了我,就有义务抚养我,为我支出生活
费和教育费是你们自愿的,所以我没有义务补偿你们。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即产生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并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有抚养、教育养子女的业务,养子女有赡养、扶助养父母的义务。但收养关系毕竟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自然可以解除;同时,为了衡平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利益,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付给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本事例中,周某系由董某与衣某夫妇收养并抚养成年,周某成年后不但不照顾养父母的生活,而且还将他们赶出家门,即构成虐待、遗弃养父母。因此,作为养父母的董某夫妇有权要求解除其与周某之间的收养关系,并有权要求周某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