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何某,二人于2000年1 0月登记结婚。婚后,何某听闻赵某与某公司一女员工有不正当关系。面对何某的逼问,赵某并不认账,为此二人经常争吵。何某一气之下支付了4 000元,委托一私人侦探调查跟踪丈夫赵某,以收集赵某与某公司女员工存在婚外情的证据。经过该私人侦探两个多月的跟踪调查,何某终于取得了丈夫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证据。2005年9月,何某将丈夫赵某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交了丈夫出轨的证据材料以及为调查丈夫存在婚外情而支出4 000元调查费的收据作为物质损害赔偿的证据,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请求赵某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3万元及婚外情调查费4 000元。
“离婚损害”主要包括两种:一为“离因损害”,是指夫妻一方的行为造成离婚原因的侵权行为时,对方可以请求赔偿因该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二为“离婚损害”,是指离婚本身对夫妻一方所造成的损害。例如,虐待、遗弃夫妻一方以外的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因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的侵权损害属于离困损害,若因此而导致离婚,对非过错方造成的损害属于离婚损害。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该条所谓的“损害赔偿”即为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通过损害赔偿弥补其因离婚而产生的损失,并通过赔偿使其在精神上得到慰藉,从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平衡。这种离婚损害赔偿,通常既包括因离婚本身而导致的对现实财产的积极损害,也包括因离婚本身导致的可预期收益的损失,但配偶继承权、夫妻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及夫妻扶养请求权等不包括在内。
本事例中,一方在离婚前为调查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而支出的调查费用,显然不属于因离婚本身而产生的损失,自不得请求另一方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