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 0月,张某(男)与孙某(女)经人介绍依法登记结婚。2004年6月,孙某怀孕生下了一男孩张丙。由于张某与孙某均为大龄青年,婚前缺乏相应的了解而仓促结婚,婚后又缺乏沟通,加上张某常年出差在外,两人经常因为琐事而吵闹,双方感情淡薄。2007年年初,孙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请求儿子张丙归自己抚养。一审法院判决儿子张丙由张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孙某不服提起上诉,争夺儿子的抚养权。在上诉期间,在儿子张丙的一次生病检查过程中,张某发现原来儿子张丙并不是他亲生的,于是张某提起反诉,同意放弃儿子张丙的抚养杈,但不支付抚养费,并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4万元。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
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本事例中,张某与孙某婚后两年才生有张丙,而张丙非张某亲生,因此可以认为本事例得比照适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应认定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外,又因张某在一审期间对孙某有外遇且张丙非自己亲生这一事实并不知情,未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张某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因此,本事例中张某不仅有权要求孙某赔偿其精神损害,而且当然可以不支付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张丙的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