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8月,杨某与赵某经人介绍相识。1 996年3月,二人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1 999年杨某升任公司项目经理后,长期与一女子非法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3年,赵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仍有和好可能,遂依法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2005年5月,赵某第二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并要求杨某赔偿其精神损害。
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依法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本事例中,杨某在其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问,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赵某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有权请求杨某赔偿其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