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王某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后王某随母亲共同生活。王某的爷爷、奶奶向对其疼爱有加,时常前往王某母亲处探望王某。后来,王某的母亲以王某的祖父母频繁探望孙子而干扰其生活为由拒绝王某的祖父母前来探望孙子。王某的祖父母遂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每月探望孙子4次。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一般认为,探望权是一种基于父母子女关系所形成的身份权。我国《婚姻法》第38争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由此规定可知,探望权的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且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发生要件。本争所规定的“父或母”应当认为包括婚姻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同居关系后的父或母以及继父或继母、养父或养母。
那么,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祖父母、外祖父母能否探望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婚姻法并未规定。应当认为,子女与父母以外的家庭成自基于血缘所形成的家庭关系,尤其是祖孙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改变。四世同堂,祖孙共戏以享天伦,乃中国之传统。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中,许多未成年子女大都是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抚养成长,如此祖孙之问的感情就更为深厚。而探望权的立法宗旨是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因此,如果因为父母离婚而剥夺了祖孙见面的机会,不仅伤害了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感情,而且也必将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形成严重的冲击,不符合探望权设立的立法本意和宗旨
在本事例中,鉴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欠缺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王某祖父母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