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张某与李某依法登记结婚。婚后1年,李某便怀孕了,但做产前检查时,李某经查患有乙肝。医生嘱咐李某,孩子出生后不能用母乳喂养,以防传染。孩子出生后,张某经常为此事与李某争吵,由此导致二人夫妻感情恶化。
2004年1 0月,李某终于不堪忍受张某的谩骂与争吵,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张某也同意离婚。但是双方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产生了争执。李某认为,孩子不到两周岁,依法应随自己生活。张某则认为,孩子根本不能用母乳喂养,并且李某患有乙肝,所以孩子不适宜与其其同生活,孩子应跟随自己生活。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尚在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但这并非绝对,如果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以及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或者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应女随父方共同生活。
本事例中,李某患有乙肝传染性疰病,因此离婚后,尽管子女尚在哺乳期内,但从子女的健康角度而言,子女以随张某共同生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