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郑某系夫妻,两人生有一女刘甲。1999年刘某与郑某离婚,法院判决刘甲随母亲郑某共同生活。刘甲成午后,即进入一家公司上班,在上班过程中认识了本单位的一男职工。1年后,二人登记结婚。但是婚后刘甲发现丈夫有外遇还要求离婚,刘甲承受不了这样的事实,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病。患病后不久刘甲即被公司辞退,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生活起居完全由母亲照料。
2005年4月,郑某下岗,每月靠领取社保金维持生活,但是这不足以维持母女两人的正常生活和刘甲的治疗。同年1 0月,郑某作为刘甲的监护人以刘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刘甲的生活费、医疗费。但刘某以刘甲已成年、自己没有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根据我国婚姻击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正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所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王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就是说,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子女包括两种:一为尚在学枝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未成年子由;二为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但因主观原因而不愿参加工作的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士,父母并无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本事例中,刘甲虽已成年,但患精神病,属于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刘某作为父亲,仍应付给刘甲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