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某高校大二学生李某,1 9岁,身体健康,大学期间整天游手好闲,上网聊天、玩游戏。李某父母知道此事后,非常生气,认为自己的儿子不懂事,不体谅父母赚钱的艰辛,于是每月不再邮寄生活费给李某。而李某对父母言道,“在我没有找到工作之前,你们就有义务养我”。要求父母每月提供生活费。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时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通常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件的。一般情况下,父母的抚养义务到子女成年时为止,即子女年满1 8周岁时,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子女,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不再付给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由父母双方协商来确定,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手段来解决,法院一般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来确定的。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来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父母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采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18周岁以上的尚未独立生活,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尚在学校就读以及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时,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而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不能独正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可知,只要年满18周岁、尚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但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的,父母就不再具有付给抚养费的义务。
本事例中,李某虽尚未独立生活,但已满18周岁且在接受高中以上学历教育,所以父母不再负有给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